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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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戴志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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