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李錫津 被告甲○○被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 唐瓔珮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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