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8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信江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時昇 訴訟代理人 韓瑋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毅璋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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