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89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即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事件各新臺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