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4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嗣於辯論終結翌日檢附就醫證明具狀聲請變更期日,為此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