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陳詩婷 相對人浦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志良 法定代理人 張朝盛
蔡馥安 相對人 張靜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蔡志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蔡志良、張朝盛、蔡馥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5日解散登記,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