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宣告緩刑五年,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鈞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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