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七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七七一號判決有期徒刑九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確定。受刑人甲○○於緩刑前,即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九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二日確定(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九四一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