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
聲請人怡和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惠莊~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陽汽車修理廠 莊萬 │平鎮市農會│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肆萬玖仟捌佰元│FA六0五九八七││││華││││一││├─┼─────────┼─────────┼───────────┼────────┼────────┼──┤│2│東陽汽車修理廠莊萬│平鎮市農會│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陸萬伍仟零壹拾伍│FA六0六三一0││││華│││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