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劉佩宜~B法官張明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精銓精密工業有限公│合作金庫龜山分行│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貳萬玖仟柒佰壹拾│MA0六四二三四││││司 蕭俊陵 │││伍元│三││├─┼─────────┼─────────┼───────────┼────────┼────────┼──┤│2│精銓精密工業有限公│合作金庫龜山分行│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貳萬零壹佰陸拾元│MA0六四二三二││││司蕭俊陵││││八││├─┼─────────┼─────────┼───────────┼────────┼────────┼──┤│3│精銓精密工業有限公│合作金庫龜山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肆仟陸佰零貳│MA0六四二三一││││司蕭俊陵│││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