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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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七二號
聲請人鵬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趙詩怡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劉佩宜~B法官張明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歐得實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銀南崁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陸萬貳仟伍佰元│AP一五六九二九│││││行│││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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