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57號原告申○○
樓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寅○○被告丁○○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子○○
號被告丙○○被告辛○○ 張永集 之承
陳惠煖 張永集之承戊○○張永集之承未○○張永集之承丑○○張永集之承癸○○張永集之承午○○張永集之承辰○○張永集之承巳○○張永集之承甲○○ 張國忠 之承庚○○張國忠之承卯○○張國忠之承己○○張國忠之承酉○○張國忠之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辛○○、陳惠煖、戊○○、未○○、丑○○、癸○○、午○○、辰○○、巳○○,為被告張永集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甲○○、己○○、酉○○、卯○○、庚○○,為被告張國忠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永集、張國忠分別97年7月20日、96年8月24日死亡,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僅被告張永集之部分繼承人辛○○、癸○○聲明承受訴訟,而被告張國忠之繼承人甲○○、己○○、酉○○、卯○○、庚○○,具狀提出繼承系統表,原告、被告張永集之繼承人陳惠煖、戊○○、未○○、丑○○、午○○、辰○○、巳○○、被告張國忠之繼承人甲○○、己○○、酉○○、卯○○、庚○○均未聲明承受訴訟;茲查辛○○、陳惠煖、戊○○、未○○、丑○○、癸○○、午○○、辰○○、巳○○,為被告張永集之繼承人,甲○○、己○○、酉○○、卯○○、庚○○,為被告張國忠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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