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965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宋曉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何時開始欠本息?
2、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第一點:「....及自
97年8月18日起按延滯第5個月計付違約金750元,延滯第6個月計付違約金900元(總計2個月違約金1650元)。」係為何意?請具體說明該部分之請求原因事實,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