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非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罪聲請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一九號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等罪聲請減刑案件,對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一七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一七號裁定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減為有期徒刑五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十一年四月,定應執行刑為十一年三月。依上開法律規定,原裁定應於有期徒刑十一年四月以上,二罪合併之刑期十一年九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竟疏未注意及此,乃定其應執行刑為十一年三月,自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應執行之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發見該裁定有違背法令情形,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亦為該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所明定。本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一七號裁定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減為有期徒刑五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十一年四月,定應執行刑為十一年三月等情。經查與應於有期徒刑十一年四月以上,二罪合併之刑期十一年九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開法律規定相違背,原裁定顯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惟原裁定尚非不利於被告,應僅將其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法官徐昌錦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K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贓物│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保安│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年4月│││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9年9月上旬、下旬某│自86年10月間起至87年│││年月日│日│1月1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0205號│50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9年度易字第128號│90年度上更(二)字第│││實│││325號│││審├──────┼──────────┼──────────┼──────────┤││判決日期│89.02.25│90.12.27││├─┼──────┼──────────┼──────────┼──────────┤│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9年度易字第128號│90年度上更(二)字第│││決│││325號│││├──────┼──────────┼──────────┼──────────┤││判決確定日期│89.04.22│91.01.18││├─┴──────┼──────────┼──────────┼──────────┤│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肅清煙毒條例第7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5月│不應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8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1年度執字第││││1893號│662號│││├──────────┴──────────┤│││編號1、2號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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