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編號2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如附件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2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件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