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苗簡字第9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