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24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5904號、98年度偵字第6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
二、按提起追加起訴者,需於本訴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訴即本院98年度易字第949號被告甲○○竊盜一案,已經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協商程序終結(視同辯論終結),本件追加起訴於同年11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於時程上已屬不符,亦即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與規定不符,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