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4樓之1現另案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98年9月28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同年11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11月
3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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