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82號聲請人甲○○
號12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葉麗卿 生前最後住所地設於臺中縣○○鎮○○里○○鄰○○路○○號,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葉麗卿之除戶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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