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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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林維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5日上
午9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