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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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林維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5日上
午9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 桃簡 字第 1420 號裁定(108.12.2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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