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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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98年度除字第5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紫竹寺 林仰松第一商業銀行楠西分│98年5月8日│500,000元│UB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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