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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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花簡字第4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拾陸萬柒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96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點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答辯如附件民
事答辯狀所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約
定條款、計算表、歷史帳單查詢表、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等
為證,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債務人個人之資力不足清償債
務,不得為拒絕付款或請求減免債務、分期清償之理由,況
被告僅提出答辯狀一紙,就其所辯情節未能舉證實說,本院
自無從准其所請,故其辯詞,並不足採,再參酌上開證物,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 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