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511號債權人 徐慧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宥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蕭宥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債權證明文件(借據(應載明債務人已「收訖」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數額)、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銀行匯款或轉帳紀錄究指何筆金額是借款,未見釋明;且匯款原因多端,可能是借款之交付,但係借款之清償、貨款、贈與…等皆有可能,不足為證。2、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