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95年7月2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馬傲霜法官張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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