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
8之1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趙信義┌───────────────────────────────────────────────────┐│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0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慕新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汐│200,000元│QL0000000│94年11月10日││││止分行││││├─┼─────────┼─────────┼─────────┼─────────┼─────────┤│2│哲威有限公司 黃榮貴 │華南商業銀行南港分│26,145元│SC0000000│94年11月7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