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14號聲請人尚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秦慧綺┌───────────────────────────────────────────────────┐│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雄桂科技工程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淡水分│527,625元│CV0000000│94年12月21日│││ 司曾俊雄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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