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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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1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桔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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