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全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全字第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曾柏瑋 相對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代表人 劉振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9日106年度全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潘長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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