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相對人 黃培雲 相對人 黃建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黃永昌 於民國95年2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債設定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黃永昌於民國108年9月17日、9月23日分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400,000元,約定分期攤還,詎料於110年10月17日、23日起即未按期清償利息,目前尚欠本金712,500元、233,32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第三人黃永昌於110年4月27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分割繼承登記為由移轉予相對人黃培雲及黃建維所有,依民法第867條規定該抵押權不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清單、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42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001臺南市新化區新化段王公廟1954-1141全部分割自:1954地號。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42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屋頂突出物合計面積單位陽台面積單位001484臺南市○○區○○路00號之21954-1地號2層加強磚造78.8583.057.91169.81平方公尺6.74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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