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9號聲請人 李慶榮 相對人 李靜姬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0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該判決於111年2月14日確定,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1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本件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6,094元(計算鋨:12,187元÷2人=6,0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