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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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林天福
林天麟 林清海 被告 林天水
林勝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各新臺幣(下同)758,66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75,992元(計算式:758,664元×3=2,275,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