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淳
吳姿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743、11157、11417、12156、12744、1286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4612、16048、16528號、111年度偵字第673、1757、2367、2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歐淳、吳姿儀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黃英彥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