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8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顏銀秋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