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2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樓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靜娟 律師
張賜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珈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