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林淑芬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不變期間合法提起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欠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通知且業於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資為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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