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雅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緝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雅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經查受刑人王雅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0年8月29日│100年8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168號│100年度偵字第470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虎簡字第214號│100年度虎簡字第2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6日│100年10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虎簡字第214號│100年度虎簡字第230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緝字│雲林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460號│第4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