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0號聲請人煌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崇恩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完整之本票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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