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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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2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暘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信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大田出版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大田出版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惟因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4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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