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煒翔具保人蘇志文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志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與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煒翔因違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因而發佈通緝,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命被告於110年12月2日15時至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報到,復由具保人蘇志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10年11月29日訊問筆錄、通緝被告歸案證明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被告於上開時日至本院報到親收傳票,另合法傳喚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且被告經拘提亦未到案,有本院11
0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被告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111年1月24日函文暨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併沒入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王奕華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