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95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25,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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