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伍仟零玖拾捌元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4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於核准之授信額度內,以其所發行之
現金卡循環借用款項,利息於給付期限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25計算,倘給付遲延則改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又
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被告動用借得款項後至96年10月23日止,竟未依約繳納應繳
金額,訖欠原告新台幣(下同)96,762元(其中本金95,098
元、及繳款期限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未收之利息
1,664元)未為給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償還上開本金及利
息外,及其中本金95,098元部分,自9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伊並非惡意違約,實因還款
能力有限而無法償還原告提出之高額還款要求,寄望原告俟
伊身體健康狀況好轉後,收入增加再償還所積欠款項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利息查詢單、交易記錄一覽各1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間到庭,雖據其先前提出答辯狀略謂:本件債務尚
有糾葛,及償還能力不足等語,惟本件債務究竟有何疑義?
被告既未陳明,復無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不足採。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