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二六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鄭昱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