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1號上訴人依士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pecialCoatingsGmbH&Co.KG間許可執行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61,00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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