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告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被告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