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原名雷純鳳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十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18日以九十七年度重上更四字第四號判決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聲請人依法傳喚、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執行,且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因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十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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