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03,7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本院96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案件自訴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請求損害賠償一案,業經本院96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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