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甲○○郵政信箱: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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