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聲請人甲○○
樓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一、陳報於協商不成立起至聲請日止,是否有按期清償之情事?如有,陳報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
二、提出聲請人每月所得新台幣2萬5,000元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離婚配偶之身分證字號。
三、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支出之項目明細及證明資料(水電瓦斯電話費方面,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房租費方面,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子女扶養費方面,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保險,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提出受扶養親屬乙○○、丙○○、丁○○最近二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