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44號反請求原告 黃崇香 反請求被告 邱昌鑑 上當事人間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所準用。
二、本件反請求原告於提出反請求起訴狀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通知反請求原告於通知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送達反請求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反請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請求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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