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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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以書面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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